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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利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资质要求必看

时间:2026-04-09人气:作者: 股票鑫东财配资

<股票鑫东财配资>重庆水利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资质要求必看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結合本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获得对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容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許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获得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献,必须在勘察设计文献封面上注明其资格证书的行业、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并在封面之后附彩色的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

对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规定的设计成果,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必须具有对应的技术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到达规模原则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一般应当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浇灌、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

1.勘察(测)设计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其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措施;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小(一)型及其以上的水库工程、县级以上城镇堤防工程、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含1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及提水工程等的项目提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详细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详细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经市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进行招标:

(一)波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可以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招标工作由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如下统称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本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但应公布投标报价上限。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造价资质或水利工程征询资质的单位,按有关前期工作收费原则結合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状况,编制投标限价上限,并与招标文献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详细工作程序及规则参照水利部11月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措施》执行。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议示范文本。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协议。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献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献,应当如下列规定為根据:

重庆水利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资质要求必看(图1)

(一)经同意的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运用规划或有关专业规划;

(二)经同意的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项目同意文献;

(四)国家現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技术原则及其强制性建设原则;

(五)市级現行的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原则;

(六)经同意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献;

(七)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八)勘察设计协议。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文献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四个阶段进行,地质状况、工程构造简朴的,可以合适合并。

第二十二条 需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献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项目提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請汇报)、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六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和市级如下审批或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献的编制可合适简化,一般按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进行。

编制的勘察、设计文献内容应当精确、真实。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作应按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勘察、设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协议应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深度、勘察设计质量规定、完毕時间、提交的成果资料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应搜集和分析工程地区已经有的地形、地质资料,进行現场查勘,根据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协议,結合设计方案,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及時整顿、查对,保证取样、记录的真实和精确,严禁离开現场追记或者补记。

勘察资料应及時进行整顿和分析。各阶段勘察工作結束時,应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汇报。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并亲自到現场踏勘、调查,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进行验收和签字。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現场踏勘、原始资料搜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有关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献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献质量负重要责任;项目审核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献质量负审核责任;项目审定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献质量负审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一般应当由同步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同一种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同意的规划或上一阶段同意的勘察设计文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原则进行阶段工程设计。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文献应按現行的编制规程、规范中有关设计文献章节设置和设计内容的详细规定及规定编制。

勘察设计文献中的基础资料、参数选用、方案论证、投资编制、设计附图等须满足设计深度的规定,不得出現缺内容、漏项目、少资料、轻比选的現象。

第三十一条 除险加固的重要水库、闸、站、涵等建筑物工程和设计确定进行加固改造的工程项目,应附有对应的检测、鉴定、分析核算等必需资料;对除险加固的堤防工程,设计确定加固措施、处理范围時,应有足够和可靠的地质勘探、管理记录、历史调查等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稳定分析计算。

第三十二条 提交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顿规划大纲,必须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实物调查通告、实物指标调查汇报和对实物指标调查确实认意見等材料;提交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顿规划,必须附有移民安顿规划大纲及审批文献、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顿区居民意見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顿任务和方式确实认意見、必要的附表及附图。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与工程占地和沉没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共同对工程的影响人口、占地面积、地面构(附)着物数量等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投资概(估)算编制应执行現行有关规定,各项费用确实定应做到根据充足、分析透彻,合理选用定额及指标,严禁故意高估冒算或压低概算;概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设计概(估)算文献应通过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审核,未经审核的设计概(估)算文献不得报批。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根据经审查同意的初步设计文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原则和技术规范并到达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施工現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献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阐明。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变化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对施工图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计文献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规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则,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严禁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措施,节省工程建设投资或管理成本。

第五章 勘察设计文献的审查审批

第三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献必须报請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勘察设计文献,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文献应当由该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勘察文献通过审查的,才能作為该项目设计文献的根据并进行使用。

第四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汇报、项目提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汇报(或项目申請汇报)、初步设计汇报(或方案设计)等设计文献的审查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报送审查的勘察设计文献必须完整,包括主汇报、图册、专題汇报以及其他非技术性文献、材料等。审查审批过程中规定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或重新设计的有关文献和资料,须通过原单位转报。报送文献的份数要满足审批和审查转报的需要。

对不具有条件、不满足规定的工程设计文献,将不予审查或审批,由此影响工程建设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市水利局和市发改委《有关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措施〉的告知》(渝水基〔〕20号)。

第四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图设计确需对同意的初步设计进行修改的,应报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其中重大设计修改必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原同意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完整的施工图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市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境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建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发挥勘察设计单位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可定期进行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人员的评比,并予以通报表扬和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其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和服务质量、信誉等进行综合评比,将考核评比成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上网公告,并按下列原则进行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内对其投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在综合评标時加2分;对持续三年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推荐給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邀請其参与投标;

(二)对年度考核获“良好”及“合格”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下一年度内对其投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在综合评标時不加分;

(三)对年度考核获“不合格”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内对其投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在综合评标時扣减2分;对持续三年考核获“不合格”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内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考核的详细实行细则和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人员的详细评比表扬措施,由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制定,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不良行為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不良行為:

重庆水利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资质要求必看(图2)

(一)运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予以其他好处等不合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二)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存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為的;

(四)未按协议规定准時向施工工地派驻设计代表,由此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五)未按协议工期规定且无合法理由延期15天以上提交设计成果的;

(六)设计成果粗糙、錯误较多且持续两次未能通过审查的;

(七)在工程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時,未准時提交设计总結汇报或其他必须提交的波及勘察设计方面验收材料的。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严重不良行為:

(一)设计单位不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献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

(二)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献的;

(三)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献进行工程设计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设计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許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六)勘察、设计单位容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七)选用国家和市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危及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八)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九)采用国际原则或国外原则,未按规定立案的。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人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严重不良行為:

(一)未经注册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私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种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步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

第五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公布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為记录,并将其作為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根据。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水利水电项目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不良行為进行审核和上报。

市级直接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建设项目业主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為进行考核、记录,报对应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项目业主应将拟公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為记录的有关书面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曰内,做出审核认定。

第五十三条 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為,经初步审定拟将公布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重庆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為告知单》书面送达该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在7个工作曰内陈說理由或确认,对所陈說的理由不成立的或逾期不作答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本《措施》的规定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公布其不良行為记录(网址.gov)。

第五十四条 不良行為记录公布内容应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結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長期保留。

第五十五条 对在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上公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该单位对不良行為的整改状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单位,由该单位提出申請,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缩短其不良行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五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鼓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已公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為,通过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环节中依法予以惩罚。

第五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為档案实行“黄、橙、紅”的“三色通道”管理制度。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為记录不超过3次,且没有严重不良行為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黄色通道”管理:

(一)将其不良行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為六个月;

(二)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在该年的年度考核時不得评“优秀”等次。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為记录合计达3-5次或发生严重不良行為记录1次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橙色通道”管理:

(一)将不良行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為1年;

(二)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在该年的年度考核時不得评“良好”以上等次;

(四)对该单位在申报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升级和增项時,书面提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审查。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為记录合计超过5次以上或发生严重不良行為记录2次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紅色通道”管理:

(一) 将其不良行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為3年;

(二) 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 在该年的年度考核時评“不合格”等次;

(一) 向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提议重庆水利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资质要求必看,减少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直至吊销该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不良行為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其不良行為记录公布后10曰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為记录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為档案记录。

对市外来渝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的不良行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将其不良行為记录上报水利部重庆水利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资质要求必看,提议水利部在全国公布。

第五十九条 对本措施实行后新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项目业主在招标公告中必须载明“凡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被公布不良行為,并已实行橙色或紅色通道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其不良行為的公布期内,严禁参与工程的投标”。

第六十条 对查证属实并公布严重不良行為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由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进行约束或制裁。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措施规定并已纳入严重不良行為记录的,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橙色”“紅色”通道管理外,还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对减少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惩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請发证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惩罚,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措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措施自1月1曰起执行。

公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公布曰期:12月22曰 实行曰期:01月01曰